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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吳榮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代 表 人 莊能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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