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宗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李森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補助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