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7,簡,31,2019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蔡宗達
被 上訴人

被 告 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李森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補助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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