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7,續收,47,2018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事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代 理 人 許中一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THI THUY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欄關於護照號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誤載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 THI THUY之護照號碼,爰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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