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交,45,201906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蕭潔如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茲原告之狀紙並未檢附經該管機關所開立之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上開所述裁決書到院。

二、又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通常均係以裁決書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請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請於訴之聲明欄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三、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嘉監企字第1080114132號,是為被告108年5月29日嘉監企字第1080114132號函,該函並非前揭所指之裁決書,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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