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交,7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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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郭靜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又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通常均係以裁決書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請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並請於訴之聲明欄明確記載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日期及文號。

至原告起訴係記載108年8月14日嘉監企字第1080208392號函所附交通裁決處分,該函文並非裁決書,請更正為裁決書之文號

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請原告於依前項說明將補正後之內容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提出於本院。

(各項補正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仍應依對造人數提出包含完整附件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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