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交,74,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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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郭靜川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法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有所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08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之查詢結果、繳費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規定,適用通常程序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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