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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潘添盛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周起祥律師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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