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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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