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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張萬豪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莊能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獄政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
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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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
綜上本件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107條第1項第10款,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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