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簡,23,2019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長渝

張哲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家任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