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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許長渝
張哲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家任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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