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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鄭禎祥
訴訟代理人 郭柏旻
陳泊瑋
劉光祺
被 告 呂浩銘
被 告 呂金正
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呂浩銘、呂金正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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