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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黃新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服刑中
上列原告因獄政事務,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提起行政訴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5號解釋之意旨,本件訴訟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若原告確欲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應補繳之。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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