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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債 權 人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代 表 人 指揮官尹昌榮
債 務 人 江翊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1,391元,應徵收執行費811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債權人所提之委任狀,其上系記載「委任人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查該案業已終結,委任人如欲委任本件聲請行政執行之執行行為,應檢具載明委任為該案行政執行之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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