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9,交,5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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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連嘉南
上列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間交通裁
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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