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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3號
抗 告 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代 表 人 莊能杰
壹、按行政訴訟法第98之4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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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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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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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貳、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明不服(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
則本件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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