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9,簡,10,202010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彭貞貞
即 被 告
被 上訴 人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邱榮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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