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 ㈠、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主張所欲撤銷之處分為行政院退休撫
- ㈢、又退撫會處分是否經訴願程序,請原告具狀敘明,如有訴願
- ㈣、退撫會處分原告於證物3列舉該處分影本,然原告並未檢附
- ㈤、前開部分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收文章為準)
- 二、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
-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共有3處分,原告並未記載停止
- ㈡、再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 ㈢、前開部分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聲明撤銷被告民國109年3月26日中正人
- 四、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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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柯耀程
被 告 國立中正大學
代 表 人 馮展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金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3月26日中正人字第1090002299號、3月31日中正人字第1090002394號,及行政院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台管業㈢字第1091509523號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將依下開各點所載辦理: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㈩、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㈠、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1、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2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撤銷訴訟需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且除法有明文外,應經訴願程序。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主張所欲撤銷之處分為行政院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台管業㈢字第1091509523號函文(下稱退撫會處分),其做成單位為行政院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並非被告國立中正大學,就該部分原告起訴之當事人不適格,請原告將行政院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列為被告,並記載法定代理人及該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之處所。
㈢、又退撫會處分是否經訴願程序,請原告具狀敘明,如有訴願,請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過院供參。
如未訴願,或已訴願尚未做成決定,請敘明之。
㈣、退撫會處分原告於證物3列舉該處分影本,然原告並未檢附該處分影本,煩請檢附。
㈤、前開部分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收文章為準)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
二、訴之聲明第4項部分: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共有3處分,原告並未記載停止執行之處分為所列何者,請原告予以特定。
㈡、再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3、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亦有規定。
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請予以補繳。
㈢、前開部分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聲請停止執行部分。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聲明撤銷被告民國109年3月26日中正人字第1090002299號、3月31日中正人字第1090002394號處分,就訴願決定部分是否一併聲明撤銷,如欲一併聲明撤銷,請更正訴之聲明之記載,並記載訴願決定之案號。
若退撫會處分如欲一併撤銷訴願決定,亦請記載。
四、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請按照對造人數提出依前開說明補正後之相關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於本院。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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