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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趙永瑄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5日109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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