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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續收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許中一
相 對 人
即
受 收容人 TRUONG VAN LAP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106年度續收字第26號」更正為「109年度續收字第2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至行政訴訟程序。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誤寫如主文欄所示之事項,且不影響裁定本旨,故本院依聲請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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