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
- 二、事實概要:
-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17時37分許,因酒後駕駛
- ㈡、後原告於110年12月10日11時41分許,駕駛000-00
-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㈠、本案警員係以原告於駕車時使用手機為由取締,進而實施酒
- ㈡、並聲明:
- 四、被告答辯略以:
- ㈠、原告提起訴訟後,另函向舉發單位查證,布袋分局以111年1
- ㈡、其次,員警巡邏時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等紅燈,在燈號
- ㈢、再者,檢視採證光碟,員警查證原告身分、詢問其飲酒結束
- ㈣、並聲明:
- 五、本院之判斷:
- ㈠、本件所涉相關法條:
-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南市
- ㈢、原告主張舉發機關並未全程錄影、未讓原告漱口、未告知呼
- ㈣、原告主張員警係以駕車使用行動電話攔停,不能對原告施以
-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五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7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86號
原 告 徐嘉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萬益
訴訟代理人 黃至悅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0年12月10日嘉監裁字第70-L00000000號裁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及同法第67條規定所為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㈠、緣原告前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17時37分許,因酒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而為警攔查,經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後,查獲原告有「酒後駕車(酒測值達0.37mg/L)」之違規行為,依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8年12月23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罰原告在案。
㈡、後原告於110年12月10日11時41分許,駕駛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在嘉義縣台17線129公里處(下稱系爭路段)路口停等紅燈,因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員警巡邏時發現原告在燈號轉換為綠燈後仍停滯不前,驅前查處後發現原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而予攔查,並查覺其散發酒氣,原告遂自承前一日(9日)夜晚有飲酒,警員遂合理懷疑其酒後駕車,乃於其漱口後對之施以酒測,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8mg/L,因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五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2次」之違規事實,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開立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舉發。
因本件違規行為係原告於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汽車2次,被告乃於110年12月10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及第24條規定,掣開嘉監裁字第70-L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2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且通知駕駛執照吊銷後,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原告對於原處分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本案警員係以原告於駕車時使用手機為由取締,進而實施酒測,惟原告遭警員攔停前,係駕駛自用小貨車,依原告駕車當時之情狀是否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未見被告於裁決書內載明理由,即逕認原告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係屬「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員於取締時之判斷依據何在?未見被告詳載理由,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至警員有無依照上開法規全程錄影並依法定程序實施酒測?似也未在裁決書內引用,究竟警員於取締與實施酒測時有無全程錄影而合乎法定程序?容有疑問。
㈡、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略以:
㈠、原告提起訴訟後,另函向舉發單位查證,布袋分局以111年1月14日嘉布警四字第1110000746號函答覆,並提供本案酒駕取締蒐證影片,原告經儀器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0.18mg/L,超過規定標準,另查原告前於108年11月10日有酒駕違規紀錄,本案為0年內第2次酒駕違規,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事實明確,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㈡、其次,員警巡邏時發現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等紅燈,在燈號轉換為綠燈後仍停滯不前,嚴重影響行經車輛之安全,攔檢時原告面有酒容且散發酒味,即符合「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即原告駕駛之汽車),因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無違,洵屬適法。
㈢、再者,檢視採證光碟,員警查證原告身分、詢問其飲酒結束時間及提供飲水供其漱口後,使用全新的吹嘴並當場施以酒測,並測得其有酒測超標之事實,且經全程錄音錄影,由上述情節可知,警員對原告實施酒測符合處理程序。
㈣、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所涉相關法條: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000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本條例108年3月26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9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南市警交字第SX0000000號違規舉發通知單、系爭舉發通知單、原處分及送達證書、酒精濃度測試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111年1月14日嘉布警四字第1110000746號函暨舉發過程影片光碟(見本院卷第43至**頁)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本件爭點在於:舉發機關之舉發過程是否合法?舉發機關先以駕車使用手機攔停原告是否得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㈢、原告主張舉發機關並未全程錄影、未讓原告漱口、未告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程序、未詢問其飲酒開始及結束時間而酒測違法云云:1、經本院當庭勘驗舉發員警當日舉發原告過程之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略為(見本院卷第77頁勘驗筆錄):⑴、雖有三段錄影,但各段錄影可連續,且錄影無中斷。
⑵、員警有向原告出示新吹嘴,並在原告面前拆封。
⑶、其餘如卷附勘驗筆錄勘驗結果(如附件,即本院卷第81至8*頁)及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6*至69頁)所載。
而如附件之勘驗結果,屬於逐字譯文。
2、員警於本次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舉發員警自開始攔檢原告至原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束,均有全程錄音錄影,此有勘驗筆錄及附件勘驗結果附卷可查,並無原告所稱之舉發過程中未全程錄影。
3、附件勘驗結果㈠、33.員警B:你哪時候喝的?(台語)34.原告:我昨天晚上,嘿拉,昨天晚上(台語)。
由是可知,員警業已詢問原告何時有喝酒,且經原告回覆,原告主張員警並未詢問其何時喝酒,自非得採。
4、附件勘驗結果㈠、3*.員警B:你先漱口(台語)。
36.員警A:你先漱口。
37.員警B:我這張單先開。
38.員警B:你就要(台語)(後面不清楚)。
39.原告:我喝我的(台語)。
40.員警B:你喝我的你喝我的,我知道,你先喝我的,這是白開水,你不能喝其它的,你要按照規定,來,你人先出來,這是要給你漱口的(台語)。
41.(原告有漱口的動作,然後繼續飲用員警B提供的杯水)。
42.員警B:昨晚喝的麻,給你漱口一下然後給你作酒測(台語)。
原告主張舉發員警並未提供漱口水供其漱口,但前開勘驗筆錄可知,舉發員警業已提供漱口水給原告漱口,原告也已經引用並漱口。
5、而本件原告前已有乙次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駕車紀錄,並經裁罰在案,業如前述,本次呼氣測試之前,舉發員警業已給原告漱口,並告知原告吹氣,亦使用新的吹嘴,且原告吹氣有吹氣成功。
此觀之附件勘驗結果㈡、27.員警B:現在來給你作酒測(台語)。
28.員警A:來,這張單五天後三十天內,郵局或是超商都可以繳納(台語)。
29.員警A:這裡就好(台語)。
30.員警B:你等一下吹一下,你等他安裝好一下(台語)。
31.員警A:來,給你看一下,這吹嘴是全新的,現在歸零(台語)。
32.員警B:你用這個就好(台語)。
33.員警A:嘿阿(台語)。
34.員警B:作一次吹氣(台語)。
3*.員警A:一次嘿,我說停再停,來,再來,再來,再來,停。
36.員警A:來,你看一下。
㈢、1.員警A:0.18,0.18,扣車(台語)。
2.員警B:扣車(台語)。
3.原告:蛤,要扣車喔(台語)。
4.員警A:要扣車喔(台語)。
*.員警B:(前面不清楚)0.17。
可證。
是以,舉發員警業以遵守相關規定,並無原告所述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之未依照法定程序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6、是以,原告主張舉發單位未全程錄影及違反相關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當無可採。
㈣、原告主張員警係以駕車使用行動電話攔停,不能對原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1、本件經被告發函舉發機關詢問舉發過程,舉發機關回覆略以:發現系爭車輛時,系爭車輛綠燈時停滯不前,嚴重影響行經車輛之安全,趨前查處見原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於取締過程中,發現徐民面有酒容且散發酒味,徐民坦承於前日夜晚有飲酒等語,有舉發機關回函一份在卷可參(下稱舉發機關函,見本院卷第*3頁)。
2、查之本院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勘驗結果㈠、20.員警B:有喝酒嗎(台語)。
21.原告:蛤?(台語)22.員警B:有喝酒嗎(台語)。
23.原告:沒有,哪裡有喝酒,開車誰有在喝酒(台語)。
24.員警B:來來,我聞一下,你等一下(台 語)。
2*.(機器:請吹氣。
對不起,請吹氣)。
26.員警B:你就有喝(台語)。
27.原告:哪有(台語)。
28.員警A:你昨天有喝嗎(台語)。
29.原告:我昨天有喝一點(台語)。
30.員警A:嘿阿,那就是宿醉阿(台語)。
31.原告:別這樣啦,老大(台語)。
32.員警B:我看你裡面這樣我才會這樣(台語)。
3、由勘驗筆錄及附件勘驗結果內容可知,原告係於員警詢問是否有喝酒時否認喝酒,後經員警使用簡易酒測器有反應,方才坦承前一晚有喝酒,且原告是時係駕駛汽車,於簡易酒測器有反應且原告於駕駛汽車途中,當符合前開有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即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駕車之虞。
但有疑問者,在於員警攔停係發現原告駕駛汽車使用行動電話,是否得以此認為原告符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標準,意即原告是否符合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標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意旨與解釋理由書參照)?4、再觀之當日取締過程,員警係於發現原告有酒容後,順口詢問原告,原告雖未第一時間回憶起前一晚有喝酒,但是因員警使用簡易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棒,原告配合吹氣,此為兩造所未爭執,並有前開函文與本院勘驗筆錄可證。
而該簡易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棒有酒精濃度反應,即有亮燈,於亮燈後員警再要求原告做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在員警請原告於簡易呼氣棒呼氣時,原告業已配合吹氣,足認原告業已同意舉發員警為基礎之調查。
而呼氣後簡易呼氣酒精測試器亮起,當時原告係因開車違規遭員警攔停,綜合判斷之下,原告當符合客觀上已有可能為酒後駕車之行為。
而且原告當時有酒容,且有酒味,業據舉發機關回函在卷,舉發員警係察覺有異,方才要求原告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亦符合前開標準。
原告以員警攔停並非認其危險駕駛為由,為駕駛汽車使用行動電話,不能為酒精濃度測試云云。
但舉發員警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屬於執法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
而警察機關依據同條例第7之2條第2項屬於舉發機關,員警對於交通違規,本有主動執法維護安全及舉發之義務,駕駛人之特定違規行為,除舉發程序有重大程序瑕疵外,不能以舉發警員並非第一時間發現違規或是攔停取締原因並非其實際舉發員因而認定程序必然違法,然需綜合當時情況予以判斷。
而原告此部分主張,僅是員警攔停原告之起因,其是否符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標準仍需綜合判斷,不能僅以攔停事由並非該事由而逕指責不得為酒精濃度測試。
舉例而言,若原告所述成立,則如交通違規員警攔停後,發現駕駛人有其他刑事犯罪行為,亦不能主動偵辦,當違反員警有主動偵查犯罪之義務。
5、綜上所述,本件員警先以原告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為由攔停舉發後再要求原告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符合客觀上易生危害之標準,原告主張僅屬於攔停之原因,但攔停之原因並非可以據以認定原告是否符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標準,仍應就當時情狀就前開標準,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標準來認定舉發員警得否對原告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而本件原告因駕車使用行動電話經攔停後,因有酒氣及酒容而經舉發員警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再者,於舉發員警要求原告於簡易呼氣測試器呼氣後,原告亦配合呼氣,原告客觀上亦符合為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標準。
是以,原告以此主張舉發員警舉發過程違法,當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五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被告依裁處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項、第24條、第6*條、第67條,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43、44、67條之規定,裁處原告12萬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並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之9條第1項及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件:
㈠、2021_1210_114840_0*8.mp4: 1.原告 :沒拉,因為我(台語)(後半段不清楚)。
2.員警A:沒阿(台語)。
3.員警A:就是有麻,對不對(台語)。
4.員警B:我有給你開一條開車使用手機(台語)。
*.員警A:對麻(台語)。
6.員警B:開安全帶還在衝(台語)。
7.員警B:你看你(台語)。
8.員警A:你停很久(台語)。
9.員警B:你有駕照嗎(台語)。
10.員警B:給你開未繫安全帶好不好(台語)。
11.原告 :未繫安全帶多少錢(台語)。
12.員警B:1*00元(台語)。
13.員警A:沒(台語)。
14.原告 :開車使用手機呢(台語)。
1*.員警B:你就是違規(台語)。
16.原告 :開便宜一點的拉(台語)。
17.員警B:你照著開單,開一個未繫安全帶(台語)。
18.員警B:你看你自己都,警察在後面你還(台語)。
19.原告 :我又沒看到(台語)。
20.員警B:有喝酒嗎(台語)。
21.原告 :蛤?(台語)
22.員警B:有喝酒嗎(台語)。
23.原告 :沒有,哪裡有喝酒,開車誰有在喝酒(台語)。
24.員警B:來來,我聞一下,你等一下(台語)。
2*.(機器:請吹氣。對不起,請吹氣)
26.員警B:你就有喝(台語)。
27.原告 :哪有(台語)。
28.員警A:你昨天有喝嗎(台語)。
29.原告 :我昨天有喝一點(台語)。
30.員警A:嘿阿,那就是宿醉阿(台語)。
31.原告 :別這樣啦,老大(台語)。
32.員警B:我看你裡面這樣我才會這樣(台語)。
33.員警B:你哪時候喝的?(台語)
34.原告 :我昨天晚上,嘿拉,昨天晚上(台語)。
3*.員警B:你先漱口(台語)。
36.員警A:你先漱口。
37.員警B:我這張單先開。
38.員警B:你就要(台語)(後面不清楚)。
39.原告 :我喝我的(台語)。
40.員警B:你喝我的你喝我的,我知道,你先喝我的,這是白 開水,你不能喝其它的,你要按照規定,來,你人
先出來,這是要給你漱口的(台語)。
41.(原告有漱口的動作,然後繼續飲用員警B提供的杯水)。
42.員警B:昨晚喝的麻,給你漱口一下然後給你作酒測(台語 )。
43.員警B:昨晚喝多少(台語)。
㈡、2021_1210_11*142_0*9.mp4 : 1.原告 :還好啦。
2.員警B:喝什麼,高粱?(台語)
3.原告 :嘿,高粱(台語)
4.員警B:但現在已經快12點了欸(台語)。
*.原告 :嘿阿(台語)。
6.員警A:高粱喝多少(台語)。
7.原告 :差不多(飲用多少部分不清楚)。
8.員警A:你站裡面一點(台語)。
9.員警B:先給他做酒測好了(台語)。
10.員警A:沒關係,單先開一開再給他作(台語)。
11.員警B:我先叫他來支援一下(台語)。
12.員警A:都可以啊(台語)。
13.員警B:612、612呼叫。
14.員警B:沒事沒事,你們還沒有要離開麻。
1*.對講機:準備要離開了。
16.員警B:如果要離開就先來我們這裡一下。
17.原告 :我可以先喝一下茶嗎(台語)。
18.員警A:你只能用我們剛剛提供的漱口而已。
19.員警B:你要的話我再拿一罐給你,要不要(台語)。
20.原告 :不要(台語)。
21.員警B:你就按程序來,我們都有錄影(台語)。
22.員警A:他是台南永康,台南台南。
23.員警B:我們這裡有兩台都在錄影(台語)。
24.員警A:來,駕照先給你(台語)。
2*.員警A:你用手機部分先給你開單(台語)。
26.員警A:好,剛剛給你漱口了齁(台語)。
27.員警B:現在來給你作酒測(台語)。
28.員警A:來,這張單五天後三十天內,郵局或是超商都可以 繳納(台語)。
29.員警A:這裡就好(台語)。
30.員警B:你等一下吹一下,你等他安裝好一下(台語)。
31.員警A:來,給你看一下,這吹嘴是全新的,現在歸零(台 語)。
32.員警B:你用這個就好(台語)。
33.員警A:嘿阿(台語)。
34.員警B:作一次吹氣(台語)。
3*.員警A:一次嘿,我說停再停,來,再來,再來,再來, 停。
36.員警A:來,你看一下。
㈢、2021_1210_11*442_060.mp4: 1.員警A:0.18,0.18,扣車(台語)。
2.員警B:扣車(台語)。
3.原告 :蛤,要扣車喔(台語)。
4.員警A:要扣車喔(台語)。
*.員警B:(前面不清楚)0.17 。
6.員警B:你要叫人家來載(台語)。
7.員警A:嘿,你要叫人家來載(台語)。
8.員警B:你要叫人家來載,車要扣在這裡(台語)。
9.員警B:不然我跟你說,你就下午去繳一繳(台語)。
10.原告 :0.18是多少啊(台語)。
11.員警A:0.18就是0.18,就是要扣車(台語)。
12.員警A:來,你先來簽名(台語)。
13.原告 :好(台語)。
14.原告 :0.18是要繳多少啊(台語)。
1*.員警A:我等一下幫你看一下好不好(台語)。
16.原告 :好(台語)。
17.原告 :阿車子(台語)。
18.員警A:來,下面,還有下面(台語)。
19.原告 :現在可以先去繳嗎(台語)。
20.員警B:沒這麼快,你等一下晚一點就可以去監理站繳(台 語)。
21.員警C:今天禮拜五,下午有開拉(台語)。
22.員警B:可以拉(台語)。
23.原告 :要去麻豆監理站(台語)。
24.員警B:沒有,是嘉義(台語)。
2*.員警B:今天禮拜幾(台語)。
26.原告 :禮拜五(台語)。
27.員警B:今天禮拜五,這樣來得吧(台語)。
28.員警C:來得及(台語)。
29.員警B:這樣你快點去繳(台語)。
30.原告 :這樣多少錢(台語)。
31.員警C:我不知道,要查一下(台語)。
32.員警A:裁罰是監理站在裁罰的,我也沒辦法很準確跟你說 多少。
33.員警B:我跟你說,我等一下就會叫人拖吊走(台語)。
34.員警A:你要看你等一下有沒有辦法自己處理,不然我們也 是會叫人來。
3*.原告 :我可以直接開過去繳錢嗎(台語)。
36.員警C:不行(台語)。
37.員警A:不行,你就已經酒駕了。
38.員警B:你再來就沒有駕照了(台語)。
39.員警B:你繳完就沒有駕照了,要扣了欸(台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