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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停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 人 彭貞貞
被抗告人即
相 對 人 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邱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110年度停字第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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