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二、請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渠等之應受送達處所:
-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 ㈡、關於當事人記載部分:原告起訴記載自己為被告,依該意思
- 三、請確定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並記載之,並請送交相關資料
- ㈠、請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
- ㈡、請記載訴訟標的:
- ㈢、請記載訴之聲明:
- ㈣、如欲提起不同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否有踐行,如有,請提供
- ⑴、按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
- ⑵、如原告欲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因本件與假釋有關
- 五、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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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 制戒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渠等之應受送達處所: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應為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關於當事人記載部分:原告起訴記載自己為被告,依該意思其應為原告,然原告並未記載對造當事人(即欲起訴請求之對象,通常是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為何人,若該當事人為機關,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予以補正,並請記載對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之處所。
三、請確定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並記載之,並請送交相關資料影本過院:
㈠、請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本件原告起訴僅泛言對假釋撤銷不服,然並未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參照),請原告先予特定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利程序進行。
㈡、請記載訴訟標的: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其訴訟標的應為何一 機關之何一日期所做成之何一文號行政處分為其訴訟標的。
2、原告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應記載被告應做成 如何之處分。
3、如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記載所欲請求之法條為何。
㈢、請記載訴之聲明: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應記載為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撤銷。
2、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訴訟,應記載為確認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是無效。
3、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記載為被告應作如何之行政處分。
4、如欲提起給付訴訟,應記載被告需給付原告多少金額。
㈣、如欲提起不同訴訟之先行程序是否有踐行,如有,請提供 相關文件過院供參: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⑴、按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監獄行刑法法第121條第1項、第1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受刑人如對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不符,必須於法定期間內(收受處分10日內)先依法提出復審遭駁回後或提起復審後逾越2個月未決定,方得提起行政訴訟。
⑵、如原告欲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因本件與假釋有關,請告知是否有向相關單位提出復審,如有,請記載復審案號並檢送復審決定書過院供參。
2、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請告知是否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之相關資料。
五、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僅提出書狀繕本,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3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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