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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黃銘強
壹、按行政訴訟法第98之4條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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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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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規定:「……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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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亦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貳、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毅逢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20號行政訴訟裁定聲明不服。
則本件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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