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
- ㈡、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 二、請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渠等之應受送達處所:
-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 ㈡、由上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
- ㈢、原告所提出之書狀為行政處分撤銷聲請狀,請更正記載為行
- ㈣、原告起訴狀將自己記載為聲請人即受刑人,請更正記載自己
- ㈤、原告起訴並未記載對造當事人(即被告,欲起訴請求之對象
- 三、本件原告雖有記載主旨欄,主旨欄之記載內容是否為訴訟標
- ㈠、請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
- ㈡、請記載訴訟標的:
- ㈢、請記載訴之聲明:
- ㈣、原告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 ㈤、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請告知是否向原處分
- 四、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
-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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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21號
原 告 甲○○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釋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㈡、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請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與渠等之應受送達處所: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應為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由上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1、起訴者為原告。
2、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4、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5、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㈢、原告所提出之書狀為行政處分撤銷聲請狀,請更正記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㈣、原告起訴狀將自己記載為聲請人即受刑人,請更正記載自己為原告。
㈤、原告起訴並未記載對造當事人(即被告,欲起訴請求之對象,通常是做成行政處分之機關)為何人,若該當事人為機關,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予以補正,並請記載對造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之處所。
三、本件原告雖有記載主旨欄,主旨欄之記載內容是否為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不明,請原告依下列方式辦理:
㈠、請特定所欲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有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4、5、6、8條參照),請原告先予特定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為何,以利程序進行。
㈡、請記載訴訟標的: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其訴訟標的應為何一機關之何一日期所做成之何一文號行政處分為其訴訟標的。
2、原告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應記載被告應做成如何之處分。
3、如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記載所欲請求之法條為何。
㈢、請記載訴之聲明:1、原告如欲提起撤銷訴訟,應記載為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撤銷。
2、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訴訟,應記載為確認何一機關何一日期何一文號之行政處分違法或是無效。
3、如欲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記載為被告應作如何之行政處分。
4、如欲提起給付訴訟,應記載被告需給付原告多少金額。
㈣、原告如對行政處分不服,欲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提出對於不服之行政處分之該處分函文,以憑核對辦理。
㈤、原告如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請告知是否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之相關資料。
四、請於補正後依據被告人數送交起訴狀繕本過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僅提出書狀繕本,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請為前開補正後,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補正狀及附屬文件繕本。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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