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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翁碧凰
張賀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9(本院收文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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