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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陳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院將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正訴訟費用計算書與釋明費用之證書:1、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 ,為行政訴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準用。
2、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未提出釋明訴訟費用額之證書(法院裁判費收據)正本,亦未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
請予以補正。
若收據有遺失,請依法定方式向本院聲請。
二、當事人及代理人部分:1、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⑵、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第58條定有明文。
2、本件聲請人並未記載對造之法定代理人,亦未記載對造及其法定代理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請予以補正。
三、請特定欲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案號:查聲請人聲請狀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欲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然經本院查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並無109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請原告予以特定欲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案號為何?
四、另請聲請人補正其欲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之確定證明書(如無,請自行向原受訴法院聲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原聲請狀之繕本及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聲請狀、附屬文件,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六、另聲請人援引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為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時應併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並非所有行政訴訟之確定訴訟費用額均可援引該條聲請,併此敘明。
七、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上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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