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0,聲,4,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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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趙晟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08年度交字第82號),向本院聲請交付該事件歷次全部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

惟該事件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於110年7月27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聲請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已逾前揭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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