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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
代 表 人 孫至鋆
債 務 人 呂承宏即呂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再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
查聲請人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判決暨其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本件之執行名義,然判決確定證明書僅提出影本,並未檢附正本。
㈡、前揭聲請人聲請不符合法定程式部分,本院前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起訴狀或委任狀,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8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未依本院上述裁定補正前開內容,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則聲請人顯已逾本院裁定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第30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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