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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代 表 人 賴政豐
訴訟代理人 王甄甄
陳俞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本院收文日為準)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執行標的金額每百元徵收執行費0.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收執行費576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本件聲請狀中載明訴訟代理人為王甄甄及陳俞婷,惟聲請狀中未見有檢附委任狀於其中,請聲請人提出委任狀到院。
三、又聲請人聲請狀記載檢附之證據,其本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皆未檢附正本於聲請狀中,請予以檢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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