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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3號
原 告 江青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㈠、提出裁決書(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參照),並於起訴狀上補正不服之裁決書字號等應記載事項。
㈡、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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