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1,救,1,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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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建華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111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人以其為符合法扶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規定,向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撰狀扶助(法律扶助法第4條第3款),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N-003號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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