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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金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居雲林縣○○鎮○○路00號(收件人王東榮)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黃銘強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㈠、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
㈡、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之裁判費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一半即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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