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王俊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