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1,聲,2,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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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永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 五、本法第九十八條之五各款聲請,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款及同法第237-5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具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3項聲明:「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監義裁字第76-L00000000號裁處書、第76-L00000000號裁處書,在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因未據繳納裁判費,請依法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00元畢。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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