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1,行執,34,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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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3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冠軍
代 理 人 曾品豪、陳鉦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33,967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272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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