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1,行執,39,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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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39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

代 表 人 李錦鑫
代 理 人 陳力綺
雷伯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繳納執行費用新台幣(下同)520元: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64,994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執行費用52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請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㈠、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1、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㈡、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狀雖係記載提出聲證一之相對人洪偉翔志願書正本、聲證三相對人洪聰喜(聲請狀誤載為洪偉翔)保證書正本,惟所提出者係影本,請依據上開規定提出該志願書、保證書正本過院,以憑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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