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2,交,24,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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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4號
原 告 陳柏少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下列書狀之欠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參照):於起訴狀上補正不服之裁決書字號等應記載事項。

二、並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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