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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56號
原 告 李順益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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