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2,交,6,2023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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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6號
原 告 張永尚
上列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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