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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李春政
送達地址:高雄林園○○○00000○○ ○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家豪間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一部分,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
三、起訴狀所附證物1之志願書、說明書影本,於「一、因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之上方均為空白,請提出內容完整、清晰可辨識之志願書、說明書影本。
四、起訴狀證物名稱欄雖記載證物2賠償協議書影本,惟並未檢附,請提出內容完整、清晰可辨識之賠償協議書影本。
五、另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繕本所附證物除原起訴狀證物(即志願書影本)外,請一併檢附上開三及四之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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