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12,簡再,1,2023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彭貞貞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嘉義市蘭潭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公法

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109年度年簡上字第7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移送本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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