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1,交,12,2012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12號
原 告 林三雄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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