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2,交,17,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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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7號
原 告 蘇煜展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劉育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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