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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柯智騰
上列聲請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名下僅有一部民國81年出廠之汽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105年度給付總額新臺幣2,990元、106年度給付總額為0等影本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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