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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當事人因訴訟救助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2日106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裁定駁回再審原告之聲請:
一、補正聲請狀及確定裁定繕本部分:
㈠、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㈡、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所聲明之案號為本院106年6月22日106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案件,經查該件之當事人中,聲請人即為再審原告,然相對人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非原告於聲請狀所記載之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再審原告就此部分更正。
㈢、又依據上揭規定,聲請再審需檢具確定裁定繕本,再審原告並未檢具該確定裁定繕本,請予補正。
二、請補繳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㈠、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裁判費,請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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