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簡,19,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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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收文日)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書狀部分:

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應為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36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起訴之聲明(即法院應如何判決),請予補正。

㈢、就當事人部分,被告為嘉義市政府,但未記載被告之代表人及代表人住居所,請予補正被告代表人與代表人之住居所。

㈣、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記載訴訟標的(即針對何年何何日月何一行政機關之行為,何年何月何日何一機關之訴願書),請予以補充記載。

二、應檢附之文件部分:

㈠、原告行政訴訟狀所指之訴願決定書繕本或影本。

㈡、本件嘉義縣政府所裁罰文件之繕本或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本件原告予以補正上開事項後,並請依據對照人數檢附補正後之訴狀與相關文件繕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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