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8,行提,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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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提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志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提審狀所載。

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提審法第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略以: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並非被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與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不符,為避免進行重覆或無實益之程序,爰明定駁回提審聲請之程序事由。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刑案遭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為聲請人所自陳。

足認聲請人之人身自由之所以受剝奪,係因法院裁判而經檢察官依法執行法院之確定判決所致,並非被法院以外之機關拘禁,聲請人之聲請即與提審之要件不符。

況觀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均係質疑監所執行內部管制作為之合法性,此亦與提審法之適用無關,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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