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沈坤海
上列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本院收文日)因與被告高雄市政
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