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9,簡,13,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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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同上
陳尚偉 連絡處:高雄左營
楊曜綸 連絡處:高雄左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有松、高嘉偉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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