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CYDA,109,行執,14,2020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砲指部

代 表 人 張冠軍


被 抗告人
債 務 人 羅義杰
郭麗君
上列抗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109年8月24日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

二、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請予補繳。

三、補正抗告聲明,抗告理由部分:

㈠、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2、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並經同法第45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抗告程序。

㈡、本件聲請人提起抗告,並未記載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未記載抗告理由,及抗告理由應表明之各款事項,請予以補正。

四、提出抗告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抗告,僅附繕本1份,未依對造人數檢附繕本,請依相對人數檢附相應份數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